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賽智科技推出飼料行業(yè)解決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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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農(nóng)業(yè)部公告第1849號公布 《飼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許可條件》,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,其中第二十一條明確規(guī)定:


(一)除配備常規(guī)檢驗儀器外,還應當配備下列專用檢驗儀器:


1.固態(tài)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、高效液相色譜儀(配備紫外檢測器)、恒溫干燥箱、樣品粉碎機、標準篩;


2.液態(tài)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、高效液相色譜儀(配備紫外檢測器)、酸度計;


3.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(配備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測項目的元素燈)、恒溫干燥箱、樣品粉碎機、標準篩;


4.復合預混合飼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配備萬分之一分析天平、高效液相色譜儀(配備紫外檢測器)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(配備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測項目的元素燈)、恒溫干燥箱、高溫爐、樣品粉碎機、標準篩。


(二)檢驗化驗室應當包括天平室、前處理室、儀器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功能室,使用面積應當滿足儀器、設備、設施布局和檢驗化驗工作需要:


1.天平室有滿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臺;


2.前處理室有能夠滿足樣品前處理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柜、實驗臺、器皿柜、試劑柜、氣瓶柜或氣瓶固定裝置以及避光、空調(diào)等設備設施;同時開展高溫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試劑操作的,應當分別設立獨立的操作區(qū)和通風柜;


3.儀器室滿足高效液相色譜儀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儀器的使用要求,高效液相色譜儀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應當分室存放;


4.留樣觀察室有滿足原料和產(chǎn)品貯存要求的樣品柜。


根據(jù)《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(chǎn)企業(yè)許可條件》對于飼料企業(yè)通常要求其檢驗化驗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
(一)除配備常規(guī)檢驗儀器外,還應當配備能夠滿足產(chǎn)品主成分檢驗需要的專用檢驗儀器;


(二)檢驗化驗室應當包括天平室、理化分析室或前處理室、儀器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功能室,使用面積應當滿足儀器、設備、設施布局和檢驗化驗工作需要:


1.天平室有滿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臺;


2.理化分析室有能夠滿足樣品理化分析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柜、實驗臺、器皿柜、試劑柜;前處理室有能夠滿足樣品前處理和檢驗要求的通風柜、實驗臺、器皿柜、試劑柜、氣瓶柜或氣瓶固定裝置以及避光、空調(diào)等設備設施;同時開展高溫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試劑操作的,應當分別設立獨立的操作區(qū)和通風柜;


3.配備高效液相色譜儀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、可見紫外分光光度計等儀器的,儀器室的面積和布局應當滿足其使用要求。同時配備高效液相色譜儀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的,應當分室存放;


4.留樣觀察室有滿足原料和產(chǎn)品貯存要求的樣品柜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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